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杨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信通岗位练兵所需装备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信通岗位练兵所需装备项目
项目编号:采招2019-123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1500198684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市杨浦区公安消防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09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刘老师、1500198684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吕林琳、18521010005
代理机构地址: 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1705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名称:信通岗位练兵所需装备项目2.项目编号:采招2019-12313.项目内容:本项目拟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为上海市杨浦区公安消防支队提供无系统岗位练兵所需装备的需求。本项目须采购无人机、红外镜头相机、变焦镜头、电池、保险、指挥视频会议终端、高性能笔记本电脑、小型调音台和帐篷。(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书)4.采购预算:35万元。5.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产品交付、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6.公告期限:2019-9-6 9:00:00至2019-9-12 16:00:00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1)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在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2)扶持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购买国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 其他资格要求:(1) 须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3)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4)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5.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09月19日 09: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9月06日 09:00 至 2019年09月12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1705)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于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委派授权代表持: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至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1705)缴纳工本费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收取工本费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9月19日 09:00 至 2019年09月19日 1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1705(具体见当天会务安排)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9月19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1705(具体见当天会务安排)
四、其它补充事宜:
1.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2.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蓝村支行
账户: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3169 7100 0067 41975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15001986843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中小企业:
1) 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 若小(微)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4) 供应商须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5)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6)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7)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最新公告及通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若采购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内的产品,供应商应承诺提供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且若成交,供货时须附上3C产品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