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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沪消4号”消防船维修项目

发布时间:2019-07-25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消防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消防局“沪消4号”消防船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市消防局“沪消4号”消防船维修项目

项目编号:设施招2019-01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鸿坤

项目联系电话:021-2895535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市消防局


地址:上海中山西路229号

联系方式:朱鸿坤021-2895535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姬文丹021-50338362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3号8号楼8B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设计阶段:针对“沪消4号”艇维修项目在现有的方案基础上进行设计及维修图设计,并确保该设计方案能够实施,符合《工可报告》及市建科委相关批复,符合维修改造规范及业主需求,保证设计改造后的消防指挥艇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

维修及其他:

1、按设计改装要求与规范和图纸完成项目的设备材料供货、管线布置、设备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

2、维修过程中,依据规范、标准实施,组织及参加改装工作会议,充分听取业主方代表意见,做好意见落实反馈。

3、竣工验收通过后的保修以及运行管理的培训指导。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舶修理改造企业,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船舶设计(或外包)、维修、安装、运行能力及业绩。3.2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 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3设计业绩(或外包)要求:具有同类项目设计业绩3.4 维修业绩要求:具有同类工程维修业绩3.5信誉要求:无行业不良记录3.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有三年或以上项目管理经验3.7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三年或以上设计管理经验3.8维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三年或以上维修管理经验维修机械设备:满足项目维修要求3.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满足项目要求。3.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92.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09:00 至 2019年07月18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3号8号楼8B室

招标文件售价:¥10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8月13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8月13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6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中小企业:按照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中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型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a)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b)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c)若小(微)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d)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e)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f)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g)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 ,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3)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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