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健康医学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健康医学院联合实验室综合布线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健康医学院联合实验室综合布线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琳
项目联系电话:5033836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健康医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天雄路25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王一鸿 1381873052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汪琳 021-50338362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3号8号楼8B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上海健康医学院联合实验室综合布线项目本次联合实验室综合布线项目将对大楼内1-4层的有线、无线网络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实现所有实验室和办公室的有线、无线全覆盖,为每个办公位提供一个电脑和电话/传真信息接入点。某些实验室对室内的温湿度要求比较高,通过温湿度感应设备,对实验室的温湿度进行信息采集,并通过网络回传。为提高实验室的安全性,对部分重点区域的大门进行改造,升级为目前网络门禁系统,通过刷卡或其他认证方式进行大门的管控,不再使用传统的钥匙。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格要求:(1)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有相应的经营范围;(2)本项目不接受组成联合体;(3)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9.9309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02月18日 13: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1月29日 13:00 至 2019年02月03日 13: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3号8号楼8B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携带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3)资质证书(有效);(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上提交的资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资料提供不全者将被拒绝报名,所有提交的资料必须完全属实,若发现任何隐瞒、虚报情况,其资格将随时被取消。
磋商文件售价:10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2月18日 13:30 至 2019年02月18日 13: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6楼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2月18日 13: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6楼
四、其它补充事宜:
无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琳
项目联系电话:50338362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提供根据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标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中小企业
按照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发布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型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3)若小(微)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4)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5)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6)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3.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4.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5.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6.支持国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7.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强制采购在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的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