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三林核心区单元规划修编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28
浦东新区三林核心区单元规划修编项目招标公告2016-11-25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招标编号:采招2016-978
招标编码:CBL_20161125_29783836 开标时间: 所属行业:科技文教旅游,其它 标讯类别: 资金来源:其它 投资金额:万元 所属地区:上海
招标代理: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浦东新区三林核心区单元规划修编已批准立项,本次实施的招标,招标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浦东新区三林核心区单元规划修编
2、招标编号:采招2016-978
3、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540万元整。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4、项目内容:北至川杨河、东至杨高南路、南至三林镇界、西至南至陈行公路、西至黄浦江、东至沪南公路,面积约33.70平方公里(下称:研究范围)。评估范围(核心地区):北至川杨河、东至杨高南路、南至S20外环高速、西至济阳路,面积约为14.5平方公里。控规修编范围:此次控规修编范围包括三林镇杨思社区Z000602单元(北至川杨河、东至杨高南路、南至华夏路、西至上南路,面积为4.6平方公里)和三林社区Z000701单元(北至华夏路、东至上南路、南至S20外环高速、西至济阳路,面积为3.5平方公里);控规修编总面积为8.1平方公里。(下称:修编范围)。主要内容:结合《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主要进行三方面工作,包括三林镇滨江和核心地区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三林镇核心地区规划评估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服务需求书)。
5、成果资料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2个月提交成果资料。
具体项目内容、招标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相应章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经营范围;
2、投标人须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3、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4、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投标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三、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
1、在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证书;
4、项目负责人的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
注:1)以上提交的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如有缺漏,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报名。
2)投标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应以中文为准,如果因为语言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负责。
3)投标人的合格与否,将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四、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和地点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30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3:00 时至
16:00
时,委派授权代表持上述资格证明文件,至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浦明路1229弄底楼西大厅)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本次招标文件收取工本费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
五、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6年12月15日上午9:00时(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及开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229弄5楼会议室 (具体见当天会务安排)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八、标书费、保证金及服务费帐号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蓝村支行
账 户: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3169 7100 0067 41975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585号
联系人:金勇刚
电 话:021-50849904
代理代理机构: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229弄5楼
联 系 人:熊佳丽
电 话:18101766072
传真:021-50908715
本公告在政府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唯一网络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首次发布,未经发布人书面许可,其它任何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否则,发布人有权追究转载者的责任。[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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