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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监总站]关于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7〕93号】   当前位置:首页 > 监理之窗 > 监理法规   

[上海市安监总站]关于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7〕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沪建质安【2016】256号)相关要求,现将钢管、扣件管理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施工、监理、租赁、五金协会及监督机构等单位应实施“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操作内容包括系统登录、合同申报、合同审核、进场检查验收、过程管理、退场核销等。具体如下:
  (一)系统登录
  (1)总包、专业分包、监理等相关单位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网上服务大厅建设管理--网上服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http://www.ciac.sh.cn/BzhWeb/login/notice.html)登录信息系统后,在页面左侧“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目录中,选择“钢管扣件”,对工程钢管和扣件管理信息适时进行网上操作;
  (2)五金协会、租赁企业通过上述方式登录信息系统后,根据各自权限、界面分别进行网上操作。
  (3)监督机构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登录操作。
  相关单位在各自界面可点击“操作手册”,查询具体操作流程。
  (二)合同申报
  钢管、扣件合同签订完毕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应及时点击“合同申报”,选择“租赁”或“自购”,在相关名录中选择租赁企业或生产厂家,填报进场钢管扣件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总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依据“谁租赁(自购)谁填报”的原则填报相关信息。
  (三)合同审核
  专业分包单位租赁或自购的,由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网上填报审核信息;总包单位租赁或自购的,由监理单位审核并网上填报审核信息。
  (四)检查验收
  (1)进场资料审核。
  进场资料包括合同、质保书、进场钢管扣件数量等。合同由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由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应由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填报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合同由总包单位签订的,总包单位进行申报填写的,应由监理单位对填报信息进行比对审核。
  如钢管扣件是分批次进场,则各批次都要进行进场资料审核。
  (2)实体抽查。
  总包单位组织对各批次进场的钢管、扣件实体(包括五金配件)进行验收后,应及时网上填报检查验收记录以及处理意见;监理单位对总包单位填报的实体验收记录进行复核,并填写复核意见。
  (3)实体复试。
  总包单位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对进场的钢管扣件进行取样复试,取得复试检测报告后,根据报告结果及时填写总包取样结论。监理单位应及时复核比对复试检测报告信息和相关单位上报信息,填写监理见证结论。
  (五)过程管理
  施工单位应在过程中加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包括抽查类别、抽查具体部位、抽查范围、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及时进行网上填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抽查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进行填写审核结论。
  (六)退场核销
  钢管扣件使用结束退场或责令不合格钢管扣件退场时,总包单位应填报退场信息;监理单位进行审核操作。
  (七)专项检查、抽检、检测信息录入
  各监督机构、五金协会应将专项检查、抽检中涉及的钢管扣件检查信息及时进行网上填报。
  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信息进行网上录入。
  有关单位依据钢管、扣件检测的委托单编号可以在系统中索引到相关的检测报告的基本情况。
  (八)诚信信息管理
  五金协会指导、督促各租赁单位填报租赁单位基础信息及管理信息。
  五金协会应将行业自律和诚信信息管理的情况定期及时录入到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九)查询
  施工单位可查询本单位钢管扣件相关信息,查询企业所属工地对钢管扣件的日常管理情况以及管理部门对工地钢管扣件的检查、检测情况。
  五金协会可查询租赁单位钢管扣件的日常管理情况,施工现场对租赁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管理信息,并列入行业自律、诚信信息管理工作中。
  监督机构可查询监管范围内各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情况。
  二、参建各方加强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管理
  (一)钢管、扣件使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购销、租赁合同,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签订,合同中应注明钢管壁厚,数量,以及扣件的种类和数量,明确钢管扣件日常管理、维修保养的职责;
  (二)壁厚小于2.75mm的钢管,不得进入施工现场;通过验收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应根据防护、脚手架、模板支撑等不同用途,按壁厚做好分类堆放、分类使用。
  (三)复试样品应随机抽取,反映实际情况(可优先抽取用于施工现场的危大工程的钢管扣件)。检测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送样样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真实反映样品的实际外观、力学性能等参数。
  (四)施工单位应加强钢管扣件的日常管理工作,现场发现钢管壁厚或扣件重量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整改。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行为,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规情况重复发生或拒不整改的,从严处置,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监督机构。
  三、监督机构应强化监督
  (一)各监督机构应根据文件规定要求,督促区域内施工现场加强钢管扣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日常监督中,应做到:
  (1)有效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参建各方钢管扣件管理行为的比对抽查。
  (2)抽查危大工程承重体系(尤其是超过一定规模的)钢管扣件的过程检查记录,必要时对钢管的壁厚及扣件的重量等参数进行实体抽查。
  (3)实施抽检时,务必确保现场取样的真实性,严格执行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的规定。
  (4)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日常管理行为弄虚作假;危大工程承重体系的钢管壁厚、扣件重量等参数不符合规定,存在严重隐患的;以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按规定责令暂缓施工,拆除整改。
  (5)钢管扣件未按规定分类管理和使用、未应用信息系统辅助管理或模架承重体系钢管壁厚、扣件重量等不符合规定的工地不得列为安标优良工地以及文明参评工地,严格实施一票否决。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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