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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7)342号】

[住建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7)34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全面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
现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一)督查省份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不纳入本次督查范围。每个省(区、市)抽查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和1个下辖县(市)。
    (二)每省(区、市)抽查5个在建工程。检查对象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
面但未封顶)。
  二、督查内容
    (一)各地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等。
    (三)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情况,重点核查监督人员、经费保障情况,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情况,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四)受检工程企业、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件系建立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及受检项目监管情况,重点检查受检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五)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御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
    三、督查时间安排
    督查时间从2017年6月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督查工作安排
    (一)督查组到达每个省(区、市)后,由组长向受检省(区、市)及受检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督查有关要求,井安排具体督查日程。
    (二)听取受检省(翠、市)和受检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汇报,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开展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主要工作措施。
    (三)专题听取受检省(区、市)、市、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情况汇报,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情况,监督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情况,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抽查受检省(区、市)、审、县相关资料。
    (四)督查组专家随机抽查在建工程。
    (五)督查组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
    (六)每个省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向受检省(区、市)、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受检工程相关单位通报督查情况。
    五、督查组组成
    督查组由组长、联络员、专家、记者等组成。
    六、督查准备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二)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受检省(区、市)和受检城市工作汇报材料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题汇报材料,并提供监督管理资料,以备抽查。
    (三)提供所有符合督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清单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开工时闻、督查时形象进度、参建单位、工程类型(公共建筑、保障房、棚改房、商品住宅等)等内容。
    (四)提供必要的检测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配备相应检测人员。
    (五)提供受检工程企业及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受检项目监管等相关文件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我部将及时向全国通报督查情况,并对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的整改和处罚情况进行督办。
    (二)督查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觉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三)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督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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