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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2016〕21号:关于落实【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569号】   当前位置:首页 > 监理之窗 > 监理法规   

沪建安质监〔2016〕21号:关于落实【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569号】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62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569号)的有关规定,规范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危大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是上海市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日常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涉及危大工程工地的总包、监理、论证机构等单位应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门户网站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平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栏目,登录、填报、查询、比对分析危大工程及专家论证的相关信息。
  论证机构到市住建委科技委办公室登记后,凭获取的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信息系统。

  二、危大工程信息填报
  工程开工后,由总包项目负责人(或总包项目负责人委派用户)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栏目填报工程所涉及的危大工程相关信息,包括类别、危险性程度、范围、拟开始日期、分包单位等内容,逐一按提示详细填报,不得遗漏。
  监理单位需对总包单位填报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及时进行审核。

  三、论证的具体要求
  1、无论施工总包单位自行组织还是委托论证机构组织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应按相关文件规定,选取论证专家。论证专家选取不符合规定的,论证工作无效。
  论证前,论证组织单位应在网上填报论证专家相关信息,监理单位应填报审核信息
  2、需市住建委科技委办公室指导的三类工程,经科技委办公室指导通过后方可实施。科技委办公室指导结论网上可查询。
  3、对论证报告存在争议的,委托论证单位可申请市住建委科技委办公室进行技术复核。技术复核结果,网上可查询。技术复核结论将作为对论证专家和机构的考核依据。

  四、论证报告的录入
  论证报告出具后的5日内,总包单位、论证机构应如实将论证信息录入网上系统。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论证信息也应及时网上录入。监理单位应对总包和论证机构的信息录入工作进行监督。

  五、论证方案的实施
  施工单位如对方案论证结论无异议,则应严格按论证结论进行方案调整和实施。如论证报告中涉及整改类的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要求落实方案整改,整改后的方案需报论证专家组长备案后方可实施。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方案调整、备案、实施等工作,论证专家组应对方案的调整、备案和实施加以跟踪追溯。

  六、总结分析
  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危大工程论证管理系统,结合日常实施情况,对方案编制、论证结论、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危大工程方案编制、论证以及施工管理水平。
  论证专家和论证机构应及时将论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反馈给相关监督机构和科技委办公室。
  论证专家和论证机构应积累危大工程典型案例,不断总结方案论证经验,提高方案论证水平。

  七、监督处理
  各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应加强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的比对工作:发现专家论证不符合规定的,可责令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对危大工程论证存在不良记录的工地,加强监管力度;对危大工程发生事故及存在不良业绩的工地进行追踪比对,强化对危大工程管理相关各方履职情况的抽查和处置。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016
41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569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以下简称方案论证),及论证机构、专家的监督管理。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二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方案论证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方案论证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方案论证专家库,组织开展论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论证方式)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风险程度,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可采取自行组织或委托论证机构开展论证活动。

前款所称论证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委托开展专项方案论证的单位。

以下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指导下开展论证活动:

(一)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市重大工程项目中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风险特别大或对周边环境影响特别重大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施工企业职责)施工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提供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方案编制内容和审批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方案应符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

(二)应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应于专家论证会议前不 少于2天,提交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供专家审阅;

(三)应提供论证专家现场踏勘的条件;

(四)应根据论证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完善施工方案;

(五)应及时登录相关管理系统录入方案论证相关信息。专项方案通过论证、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施工企业提供符合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

(二)督促施工企业根据论证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专项方案;

(三)监督施工企业根据论证、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开展施工。

施工企业未履行方案论证相关职责的,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处理和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履行方案论证的相关职责;

(二)应提供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供方案编制论证参考的资料;

(三)应按规定依据专家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施工企业改变经论证通过的方案。

第八条(相关单位职责)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等相关单位可以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配合施工企业完成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

 

第三章论证专家管理

第九条(论证专家库的建立)本市论证专家库实行分职业、分专业类别设立。 根据学历、实践经验以及学科贡献等背景,论证专家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论证专家条件)论证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年龄宜为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论证组组长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备与本论证方案一致的专业特长。 第十一条(论证专家认定)论证专家应按下列程序认定:

本人自愿,经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公示后,由市建设管理委批准,进入专家库,从事专项方案论证业务。

第十二条(论证专家职责)论证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等级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

(二)论证前对专项方案认真审阅,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三)公正、客观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论证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

(四)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五)参加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每年不得少于8课时。

专家库建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论证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论证专家组成)论证专家应从论证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论证专家组应由不同职业、类别的论证专家组合而成;论证专家的选择宜与论证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

本工程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方案论证。 同一论证专家不得参与不同机构组织的对同一方案的论证。

第十四条(论证的主要程序)专项方案论证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方案审阅,现场踏勘(必要时);

(二)召开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

(三)出具论证报告;

(四)依据论证报告,方案修改完善,按规定审批;

(五)登录相关管理系统,录入方案论证信息。

第十五条(论证会议主要程序)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论证组组长,论证组组长主持论证会议;

(二)方案编制单位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三)专家表达意见,参与讨论;

(四)论证组长收集、汇总专家书面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论证会议对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项方案论证会议:

(一)论证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六)监督机构视需要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论证内容)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论证专项方案的技术路线以及内容的正确性、完整 性和可行性;

(二)论证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的正确性;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能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论证报告要求)论证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论证报告结论应明确为“可行”或“不可行”;

(二)论证报告意见应分为整改类和建议类。整改类意见 必须执行。当结论明确为可行的,整改类意见修改完成,经企业审批后,必须反馈论证机构或论证组组长备案;

(三)论证报告中对方案提出的意见应明确理由以及修改 要求;

(四)论证报告填写应规范,不得任意涂改;

(五)论证报告应由所有参与论证的专家签名,每个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应附后;由论证机构组织的,论证机构还应加盖论证机构公章。

(六)论证报告应在论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施工企业。

论证报告文书样本,由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争议仲裁)对论证报告存在争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申请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进行论证仲裁。

第二十条(专项方案深化和完善要求)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深化调整后,应重新审批;论证结论为“不可行”的,施工企业应再按规定程序,原则上应组织原方案论证专家重新论证,因故需要调整的论证专家不得多于原专家的三分之一,论证组组长不得调整; 重新论证时应提交原论证报告及整改情况说明。

专项方案设计或施工发生重大变化,施工单位应当重新按 规定的专项方案论证程序论证;

第二十一条(专项方案论证档案)论证工作完成后,相关资料应形成专项方案论证档案,留存备查。档案至少应包括:项目的方案文本、论证会议签到、论证专家意见和建议、论证报告等资料。

方案由机构论证的,论证档案由论证机构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分别留存;方案由施工企业自行组织论证的,论证档案由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留存备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考核职责)监督管理考核职责以下:

(一)参建相关各方可对论证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可网上录入;

(二)市安质监总站及各监督机构负责在日常监督工程的过程中对参建相关各方、论证机构、论证专家的论证行为实行动态监督;

(三)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对论证机构及论证专家的论证工作质量、工作纪律进行监督,年度进行诚信考核。日常监督情况、年度诚信考核结果应予以公示,并报市建设管理委。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监管内容)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情况;

(二)论证专家库中选取论证专家,且论证专家及其组成情况;

(三)方案论证程序规范;

(四)方案论证报告中要求进行完善的方案审批规范性;

(五)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六)建立工程方案论证档案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监管内容)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相关督促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二)建立工程方案论证档案情况;

(三)对于未履行方案论证相关职责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监管内容)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履行方案论证的相关职责情况;

(二)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

(三)擅自要求施工企业改变经论证通过的方案情况。

第二十六条(论证机构监管内容)对论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从论证专家库中选取论证专家;论证专家及其组合符合规定;

(二)方案论证程序规范,论证报告编制客观、严谨并及时反馈施工企业;

(三)按规定建立工程方案论证档案;

(四)建立论证专家内部评价机制。

第二十七条(论证专家监管内容)对论证专家的监督管理,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证专家专业必须与所论证工程相匹配;

(二)书面论证意见有明确理由以及修改要求,结论明确;

(三)论证的意见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管方法)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日常监督比对。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现场抽查比对各方的相关行为;

(二)事故及不良业绩追踪。对发生事故的工地进行调查,跟踪追溯各方的相关行为;

(三)年度考核。每年度应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论证机构、论证专家的工作纪律、论证工作质量、论证工程的实际效果等进行汇总记录、考核。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结果)

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论证工作不规范,未按相关程序和标准执行的,责令整改;必要时责令工地停工,重新论证;

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论证机构及论证专家分别实施约谈、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论证资格等处理;

对于考核成绩突出的论证专家给予表彰及资格升级;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论证机构、论证专家,予以暂停参与论证直至取消论证资格。

诚信记录、年度考核办法由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外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 年11月1  日起实施至2020年10月30日结束,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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