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5〕793号]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管〔2015〕7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园林 绿化工程特点,经研究决定,将有关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委托管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绿化和市 容管理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变更、延期、失效补证、遗失、注销的受理、核查、发证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工程站)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适用对象 凡企业单一持有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进行审核管理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办、变更、 延期、失效、遗失补证、注销受理和发证工作,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管理。除此之外,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三类”人员配备要求 (一)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配备: 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二)关于“项目负责人”的配备: 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以上园林工程师职称。 企业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项目负责人的配备: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不少于3人;三级不少于2人。对办理延期的企业,应对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是否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步考核。 (三)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1、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一级资质不少于5人;二级不少于3人;三级不少于2人。 2、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延期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除按照本条标准考核外,还应对在建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1200万元以下(含)的工程不少于1人;12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2人; 五、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 (一)申请。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评价报告。 其中,第2至第13项材料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审查 市绿化市容工程站负责申请书面材料的受理,并对申请条件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绿化市容工程站应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按一定比例对企业实地进行检查,审查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企业。审查不通过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三)发证 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经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批准, 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市绿化市容工程站提出延期申 请,并提交本通知申请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逾期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企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合格、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上述规定情况以外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市绿化市容工程站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审查,审查时限为延期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一)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资质等级升级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或资质等级升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市绿化市容工程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企业资质等级升级的变更申请,企业应提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申请的文件、资料,市绿化市容工程站应按照规定实施受理与审查。 (四)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 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市绿化市容工程站申请补办。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园林绿化施工资质注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注销。 八、监督管理 (一)市绿化市容工程站应加强对从事园林绿化施工活动的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依法查处。 (二)市绿化市容工程站应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年度抽查。抽查企业数量不应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 (三)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应加强对市绿化市容工程站的受理、审查、发证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实施检查。 九、进沪管理 进沪外省市园林绿化进沪施工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取得《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考核证》,方可从事园林绿化施工活动。 十、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