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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作业人员 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沪建管〔2014〕612 号]

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作业人员 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沪建管〔2014612 ]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特定区域管委会、相关建设单位、施 工和监理企业: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施工用工管理,切实维 护建筑工程施工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提升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管理条例》,决定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现场推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 场应当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以下简称“实名制”)。

  实名制是通过登记现场作业人员用工、教育培训等信息,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规范用工管理,实现持证上岗和精细化服 务,不断提升作业人员素质和技能。

  二、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实名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 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系统。区(县)建设交通委和 特定区域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实名制的具体推进和管理工 作。市、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部门负责实名制信息采 集等服务和管理工作。市、区(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施 工现场实名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施工企业是实名制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 责本企业所承接工程的实名制管理工作;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当 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名制人员和用工信息采集。工程实行总承 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督促并监督分包企业,做好实名制 信息采集;分包企业应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做好实名 制信息采集。

  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工程现场 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五、施工企业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实名制 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和进 退场登记:

  (一)个人信息采集。施工企业在用工前,应当组织专人携带作业人员第二代身份证到施工企业或市、区(县)受理服务中心设置的读卡登记点,读取二代身份证,采集作业人员基 本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 证号码、住址、照片等。个人信息登记在本市建筑市场实行一 次登记,全市共享。该实名制系统可以用于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信息采集。

  具有二代身份证读卡机的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一证通”数字证书或“工地安全标准化系统”用户名和密码,自行设 置读卡登记点,读卡登记点信息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上公 布。设置读卡登记点的施工企业应当为其他施工企业个人信息 采集提供服务。

  (二)进退场登记。施工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进退场 登记。进场登记前必须完成个人信息采集。进场登记信息包括: 文化程度、联系电话、教育培训记录、所在工地信息、所属用 人单位信息、所属劳务队长信息、所从事工种信息、进场日期。 完成劳务作业后,应进行退场登记。

  六、实名制系统由市建设管理委组织开发建设。实名制系 统由“个人信息登记”和“进退场登记”二部分组成。“进退场登 记”和“工地安全标准化系统”结合,共用用户权限模块和共享 信息。实名制系统免费提供企业使用。相关企业通过上海建筑 建材网(www.ciac.sh.cn)中“实名制管理”专栏,查询相关信 息和登录实名制系统。

  七、市建设管理委应当制定现场用工登记和考勤系统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施工企业自行开发以信息卡等为载体的现场 用工登记和考勤系统。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自行开发的登记考勤 系统完成“第五条”中规定的进退场登记,登记考勤系统应当和 实名制系统实现数据及时交换,交换频率至少每日一次。

  八、施工企业应当利用实名制系统做好日常用工管理和权 益保护。施工企业在用工登记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岗 前培训,合格后才能进行用工登记。从事砌筑、钢筋、模板、 木工等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施工现场或实训基地培训,从 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证 书。

  九、施工企业应当利用实名制系统,每月足额发放工资。 本市在受理农民工欠薪事件中,市、区(县)建筑建材业信访 部门应当依据实名制采集用工信息进行处理。

  十、施工企业未按本通知组织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由市、 区(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记录 企业信用档案,并取消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参加本市相关评优 评奖资格。

  十一、实名制工作按照“试点、扩大试点和全面推行”三个 阶段推进。20147月底前,完成登记系统开发,选取若干 大型施工企业代表工程开展试点;20148月至10月,选取 若干大型施工企业和若干区(县)全部在建工程扩大试点;2014111日起,本市新开工工程推行实名制,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2014年年内完成实名制补登 记,全面实行实名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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