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8]28号)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级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8]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8)2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本市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已完工程量价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1.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相应工程价款增值税发票的;
    2.2018年5月1日前,已收讫相应工程价款的;
    3.合同确定的相应工程价款付款日期在2018年5月1日前的(从工程价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除外)。
    三、工程预付款在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税率11%增值税发票的,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四、2018年5月1日前未完工程量价款以及不符合第二条的已完工程量价款,其计算公式由“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五、正在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补充招标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未发补充招标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规定做好价格调整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自某日起,包含某日;所称某日前,不包含某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8年4月24日
首页公司简介业务范围资质证书公司业绩政策法规招标信息百通文化监理之窗行业动态联系我们
Copyright:©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沪ICP备0700506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