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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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支队宣传摄影摄像服务项目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杨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消防支队宣传摄影摄像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消防支队宣传摄影摄像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采招2019-113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21-6520611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市杨浦区公安消防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09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杨老师、021-6520611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吕林琳、18521010005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1705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 项目名称:消防支队宣传摄影摄像服务项目 2. 项目编号:采招2019-11333. 项目主要内容介绍:协助火灾现场拍摄、对级别会议及公关活动拍摄、对消防监督活动拍摄、对网络推广图片拍摄、拍摄宣传视频等拍摄及临时委托的拍摄任务等。(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书)4. 交付地点:按照采购人指定地点。5. 服务期限:12个月。6. 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 其他资格要求:(1) 须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3)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4)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12月03日 15: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1月22日 09:00 至 2019年11月28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1705)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凡有意参加供应商请于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00 时至 11:00 时,下午13:30 时至 16:00 时,委派代表持下述资格证明文件,至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报名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1705)缴纳工本费后领取磋商文件,本次磋商文件收取工本费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 获取磋商文件需提供的资料: 1.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 ;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委托授权人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被授权人身份证。 4. “信用中国”网站上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查询页截图。 磋商文件获取时提交的材料应与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响应文件为准。 注:以上提交的资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2月03日 15:00 至 2019年12月03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1705(具体见当天会务安排),逾期送达的或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采购单位将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始磋商活动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12月03日 15: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上海市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1705(具体见当天会务安排)

 

四、其它补充事宜: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蓝村支行
账  户: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3169 7100 0067 41975

公告期限:2019-11-22   9:00:00至2019-11-28    16:00:00。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 / ”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21-65206119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若小(微)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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